关于印发贵阳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4〕4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4-04-11 发布时间: 2014-04-11 08:00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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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443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节能目标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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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年度节能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1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8)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1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大力实施“三化同步”战略,将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坚持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我市节能目标。

二、评价考核原则

(一)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节能目标为约束性、否决性指标;

(二)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突出节能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三)表彰先进与督促后进相结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采取严厉措施,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

三、评价考核对象

(一)评价对象

各重点领域节能工作牵头市直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对象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四、评价考核内容

(一)评价内容

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印证资料报送情况。

(二)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二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40),二是节能措施指标(60)(考核计分方法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指标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低于进度目标70%的不得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分值60分,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五、评价考核方式

(一)评价方式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季度25日前和每年一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上报季度和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进行统一评价。

(二)考核方式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每年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及时纳入综合绩效目标考核中。

考核分为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两个部分:

1现场考核

1)听取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进度完成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

2)现场核查节能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问询,并根据汇报情况和印证资料进行综合打分评定。

3)抽查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1-2家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现场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4)考核小组对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意见。

2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在现场考核结束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1)市统计局核查各地区考核有关统计资料,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等与统计指标有关的考核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2)考核小组综合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对各地区形成最终评价考核意见及最后评价打分。

3)市节能减排办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考核程序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节能减排办具体实施。

(二)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督办督查局、市统计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直机关事务局等部门,组成贵阳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小组,对各考核对象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目标进度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市节能减排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节能工作评价考核专题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四)在市级媒体上公布考核情况。

七、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一)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好的部门,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对强力推进的部门给予奖励。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二)对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进度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排名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按照不同等次予以表彰奖励。对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并且在完成整改之前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对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地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

                         2014年4月11

共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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