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1-3565338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 文 号: | 观府办发〔2021〕9号 | 发布时间: | 2021-09-30 11:20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观山湖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观山湖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
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基本情况
3应急组织机构
3.1 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协调指挥机构
3.2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3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4预防、监测、预警
4.1 预防、监测
4.2预警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2 信息报告
5.3应急响应
5.4应急处置措施
5.5 扩大响应
5.6信息发布
5.7 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应急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应急专家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政务值守平台
8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培训
8.2 预案演练
8.3 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预案的管理
9.2预案的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10附录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0.1 概述
10.2 现场处置机构组成及职责
10.3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基本要点
10.4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的注意事项
11附件
11.1观山湖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
11.2观山湖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11.3观山湖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增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应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有力有效处置各类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灾害)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观山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观山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下列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一般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
(2)超出各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镇(街道)、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
(3)区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本应急预案处置的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
1.4事故分级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故分级情况详见附件11.1。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为主,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参与、配合,做到反应迅速,必要时由省、市政府或省、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法规范,科学施救。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坚持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坚持日常工作与训练、演习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平常状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基本情况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企业,均纳入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部分生产型企业(含饲料、商品混凝土、管道、白酒、机械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含超市、大型综合体)、仓储物流企业,由区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监管。
3 应急组织机构
3.1 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协调指挥机构
3.1.1 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协调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区安委会设立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非煤矿山委员会”)作为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协调指挥机构,区非煤矿山委员会是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对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区非煤矿山委员会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相关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市自规支队空规执法三科、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金阳供电局、各镇(街道)等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分管负责人。
区非煤矿山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指导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向区政府、区安委会、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4)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3.1.2 区非煤矿山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非煤矿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非煤矿山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区非煤矿山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牵头做好一般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牵头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先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政府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2.1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现场指挥机构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生态环境气象组、社会维稳组、专家技术组、事故调查组,工作组根据事故类型和事故发展事态需要进行增减。
区现场指挥机构职责:负责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处置的全面协调指挥工作;研究制定《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伤亡人员营救方案》,报区非煤矿山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向区非煤矿山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合理安排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等的分工;根据事故类型和发展事态需要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3.2.2区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区政府办对口科室2名工作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和应急指挥中心各1名工作人员、事发地镇(街道)办公室2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调度现场抢险救援所需的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和资金,负责与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联系,负责抢险救援信息的收集、整理。
(2)抢险救援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街道)、有关单位(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报区非煤矿山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统一指挥施救队伍,迅速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人员搜救工作。
(3)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交管分局、属地派出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保障区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等。
(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医院、事发地卫生防疫等部门人员组织成。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转送到医院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对事故现场卫生防疫消毒等有关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镇(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电力、通信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供水、供电、通信保障,提供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6)舆论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赴现场媒体记者统一登记、管理,定时组织发布抢险救援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生态环境气象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环境影响处置工作。为区现场指挥机构提供必要的天气预报和环保信息等。
(8)社会维稳组
由区维稳办、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等。
(9)专家技术组
由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对应行业专家库专家、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专家为抢险救援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等。
(10)事故调查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事发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原因有针对性收集、查封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的图纸、会议记录、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对相关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有关人员建议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收集证据,确定事故性质,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
3.3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有关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4预防、监测、预警
4.1预防、监测
(1)各镇(街道)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重要信息,应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上报和决策建议。
(2)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12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的要求,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本辖区、行业(领域)内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本辖区、行业(领域)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制度,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3)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对本单位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对存在的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能力;与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互动机制,采取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2预警
4.2.1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来源:省、市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或辖区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等。
(2)预警行动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事故时立即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区政府。
4.2.2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特别重大级别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级别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级别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级别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区政府提出报市、市报省,由省政府统一发布;黄色预警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省政府报告;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市政府报告。
5 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发生;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事发地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向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请求救援。
(2)各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核查情况;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在上级到达现场后及时汇报现场情况,移交指挥权;根据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规模提前准备搭建区现场指挥机构场所,配置相应办公设备,标示标牌等。
(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类型展开救援。
(4)区交管分局负责隔离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秩序维护。
5.2信息报告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接到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
5.2.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信息要随事故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报送。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20分钟内书面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较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35分钟内书面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一般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50分钟内书面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演变为上一层级,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报送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时,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30分钟内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40分钟内书面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较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45分钟内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1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报告;一般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必须事发在4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1小时内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对部分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送有特殊要求时,按具体规定执行。
5.2.2报送信息的内容
上报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起因、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情况等,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3应急响应
5.3.1响应分级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应急救援,但尚未到位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镇(街道)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启动I级响应后,区政府在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Ⅱ级响应后,区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后,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由事发地启动Ⅳ级响应,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当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3.2 响应启动条件
(1)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或镇(街道)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Ⅳ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
②接到镇(街道)关于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5.3.3响应启动程序
(1)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发生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报告后,视事故类型、性质及影响大小情况,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政府同意启动本应急响应后,立即成立区现场指挥机构,各工作组即刻到位,开展应急工作。
(3)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接受区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
(4)当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启动国家、省级、市级应急预案后,我区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统一服从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
5.4应急处置措施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5)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6)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现场抢险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应将发生的新情况或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告区现场指挥机构,由区现场指挥机构进行决策、协调和处理。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的必要措施。
(9)区现场指挥机构要求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5.5 扩大响应
区现场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征用本地区企业(个人)等社会救援力量参加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超过本区处置能力时,扩大响应,区现场指挥机构应向上级申请支援,必要时通过上级政府调集当地驻军队和武警参加救援工作。
(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区现场指挥机构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并向区政府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2)区政府立即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救援机构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3)扩大应急后,区政府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扩大应急后,区政府、区现场指挥机构在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救援机构的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5.6信息发布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发布。
一般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5.7 应急结束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灾害)隐患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事故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区现场指挥机构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人员安置。按照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对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可请示上级应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3)补偿。在处置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并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给予褒奖和抚恤。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赔偿(补偿)。
6.2 事故调查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区政府可以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6.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区现场指挥机构、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书面报告区非煤矿山委员会、区安委会。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队和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后备力量,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2 应急资金保障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处置事故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3 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相邻区(市)建立物资调配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4 通信保障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行业(领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区安委会应当掌握相关职能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各通讯(网络)运营商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7.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区政府进一步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救助能力。
7.7 应急专家保障
依托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应急专家库名单,区应急管理局聘请有关专家作为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专家储备力量。
7.8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道)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7.9政务值守平台
推进以省、市、区三级政府政务值守平台为中心,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值守平台为节点,基层组织和重点单位终端为支点,移动政务值守平台辅以中心延伸至事故现场的政务值守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务值守平台体系数据库,实现政务值守平台体系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交换共享,满足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等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事故应急处置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资源调度、指挥协调、总结评估等非常态工作的需要。
8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培训
8.1.1宣传教育
(1)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安委会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做好公益宣传。
(2)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本辖区、行业(领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各镇(街道)、村(居)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8.1.2培训
(1)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课程。
8.2预案演练
(1)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2)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相关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3责任与奖惩
(1)奖励
在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积极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开展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⑤不服从上级政府对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⑨阻碍公务人员在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⑩其他危害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
9附则
9.1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
9.2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9月3日去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观山湖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观府办发〔2013〕177号)同时废止。
10附录 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0.1 概述
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可知,本区可能发生的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主要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粉尘爆炸、有限空间危害等。为防止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进一步发展或扩大,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发生,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减少事故财产损失,特制定《贵阳市观山湖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0.2 现场处置机构组成及职责
现场处置机构组成及职责详见本预案3.2节。
10.3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基本要点
1.火灾事故
(1)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先撤出事故现场所有能撤出的作业人员,切断火区电源;
(2)发生火灾事故时,首要任务是抢救被困的人员,控制火势,防止火灾范围的扩大和导致中毒窒息的可能性;
(3)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火灾的性质、原因、范围、被困人员位置;
(4)分析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时疏散可能波及范围内的人员,人员疏散时朝上风向撤离;
(5)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抢救的技术措施和工作方案;
(6)对抢救出的遇险者立即抬到安全地点,根据伤情进行妥善救护。
2.放炮(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粉尘爆炸、其它爆炸)事故
(1)发生放炮爆炸事故时,应先撤出事故现场所有能撤出的人员;
(2)确定人员分布及伤亡情况,爆炸地点及波及范围;
(3)放炮事故要确定是否存在盲炮;
(4)分析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时疏散可能波及的爆炸范围内的人员;
(5)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抢救的技术措施和工作方案;
(6)抢救时派人观察周边环境,做好救护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应立即指挥现场全部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7)对抢救出的遇险者立即抬到安全地点,根据伤情进行妥善救护。
3.中毒和窒息事故
(1)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应先撤出事故现场所有能撤出的作业人员,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2)确定中毒窒息事故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3)分析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时疏散可能波及范围内的人员,人员疏散时朝上风向撤离;
(4)恢复和加强通风,向遇险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5)对事故现场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分析;
(6)现场施救时,救护人员要佩带防护用具方可进入;
(7)中毒者还没有停止呼吸或呼吸虽已停止但心脏还在跳动,先清除中毒者口腔、鼻腔内的杂物,使呼吸道保持畅通,然后进行人工呼吸。如心脏跳动已停止,应迅速进行心脏胸外挤压,同时进行人工呼吸;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搬运时,应给遇险人员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
(8)对抢救出的遇险者立即抬到安全地点,根据伤情进行妥善救护。
4.机械伤害事故
(1)确定机械伤害事故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时,应先切断电源或者停止设备运转,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止受伤人员失血、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并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地段;
(3)迅速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5.高处坠落事故
(1)确定高处坠落事故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止受伤人员失血、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并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地段;
(3)迅速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6.车辆伤害事故
(1)确定车辆伤害事故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抢救时要派人观察周边环境,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止受伤人员失血、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并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地段;
(3)迅速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7.物体打击事故
(1)确定物体打击事故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止受伤人员失血、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并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地段;
(3)迅速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8.触电事故
(1)确定触电事故位置,并立即切断事故发生地点周围的电源;
(2)确定触电事故遇险人员的人数;
(3)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止触电人员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并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地段;
(4)迅速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9.淹溺事故
(1)确定淹溺事故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止淹溺人员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并将淹溺人员脱离危险地段;
(3)迅速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10.烫伤事故
(1)确定烫伤事故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止受伤人员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并将烫伤人员脱离危险地段,立即用清水冲洗烫伤部位;
(3)迅速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11.坍塌事故
(1)确定坍塌事故遇险人员的位置、范围和人数;
(2)紧急疏散事故现场周边的人员撤离,避免扩大坍塌范围;
(3)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抢救的技术措施和工作方案;
(4)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止受伤人员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并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地段;
(5)迅速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12.起重伤害事故
(1)确定起重伤害事故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抢救的技术措施和工作方案;
(3)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止受伤人员失血、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并将受伤人员脱离危险地段;
(4)迅速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13.有限空间事故
(1)确定有限空间事故遇险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2)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抢救的技术措施和工作方案;
(3)严禁盲目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救,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方可进入;
(4)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防止休克、昏迷等紧急救护措施;
(5)迅速护送至医院进行救护。
10.4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的注意事项
(1)现场指挥机构成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机构组长或者副组长的指令,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对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擅离工作岗位,组织抢险工作不力,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时,一定首先保证人员的安全,及时转移、撤离和疏散受事故威胁的群众,人员疏散时,应朝上风向进行疏散。
(3)划定事故区域,根据情况对事故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4)救援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穿戴好防护服。若事故扩大,已严重威胁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及时撤离抢险人员。
(5)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时应注意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严禁盲目抢险,导致事故扩大。
(6)平时应对抢险物资储备进行普查,加强应急物资、应急工具及装备等物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一旦发生事故应就近调用,在使用后必须及时进行补充。
(7)应急处理时,优先选用专业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
(8)应急救援结束现场恢复后,要对现场进行清理、检查,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11 附件
11.1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
11.2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11.3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11.1观山湖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I级) |
重大(II级) |
较大(III级) |
一般(IV级) |
|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市、县)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11.2观山湖区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11.3观山湖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
序号 |
单位 |
应急值守电话 |
备注 |
|
1 |
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
0851-87981525 |
|
|
2 |
观山湖区教育局 |
0851-84700285 |
|
|
3 |
观山湖区科学技术局 |
0851-84725356 |
|
|
4 |
观山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0851-84390246 |
|
|
5 |
观山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0851-84857704 |
|
|
6 |
观山湖区民政局 |
0851-87989632 |
|
|
7 |
观山湖区督办督查局 |
0851-84811957 |
|
|
8 |
观山湖区司法局 |
0851-84125323 |
|
|
9 |
观山湖区财政局 |
0851-84118904 |
|
|
10 |
观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851-87988933 |
|
|
11 |
观山湖区自然资源局 |
0851-87998270 |
|
|
12 |
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851-84123895 |
|
|
13 |
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 |
0851-84856026 |
|
|
14 |
观山湖区农业农村局 |
0851-87998357 |
|
|
15 |
观山湖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0851-87981610 |
|
|
16 |
观山湖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
0851-84118967 |
|
|
17 |
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 |
0851-84122421 |
|
|
18 |
观山湖区应急管理局 |
0851-82215105 |
|
|
19 |
观山湖区审计局 |
0851-84399884 |
|
|
20 |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851-84859229 |
|
|
21 |
观山湖区统计局 |
0851-84851710 |
|
|
22 |
观山湖区医疗保障局 |
0851-84139369 |
|
|
23 |
观山湖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0851-84724250 |
|
|
24 |
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0851-84855181 |
|
|
25 |
公安局观山湖分局 |
0851-87989611 |
|
|
26 |
市自规支队空规执法三科 |
0851-87981516 |
|
|
27 |
观山湖区税务局 |
0851-84392689 |
|
|
28 |
观山湖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 |
0851-84721100 |
|
|
29 |
观山湖区消防大队 |
0851-84756965 |
|
|
30 |
观山湖区生态环境分局 |
0851-84118983 |
|
|
31 |
观山湖区朱昌镇 |
0851-84361136 |
|
|
32 |
观山湖区金华镇 |
0851-84711991 |
|
|
33 |
观山湖区百花湖镇 |
0851-84280001 |
|
|
34 |
观山湖区宾阳街道办 |
0851-84720347 |
|
|
35 |
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办 |
0851-84828111 |
|
|
36 |
观山湖区云潭街道办 |
0851-82215600 |
|
|
37 |
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 |
0851-84823075 |
|
|
38 |
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办 |
0851-84119874 |
|
|
39 |
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办 |
0851-84839336 |
|
|
40 |
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 |
0851-82268684 |
|
|
注:应急值守电话为带录音功能的24h值守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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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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