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 号: 000014349/2021-3565308 成文日期: 2021-09-30
文 号: 观府办发〔2021〕8号 发布时间: 2021-09-30 11:17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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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观山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观山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

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协调指挥机构

2.2区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3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和监测

3.2 预警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告

4.3应急响应

4.4应急处置措施

4.5 扩大响应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应急专家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政务值守平台

7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

8.2预案的解释

8.3预案的实施

9 附件

9.1观山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9.2观山湖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9.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阳市观山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镇(街道)、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按区委、区政府要求需区安委会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4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的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故分级情况详见附件9.3。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为主,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参与、配合,做到反应迅速,必要时由省、市政府或省、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法规范,科学施救。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坚持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坚持日常工作与训练、演练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平常状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

2.1 区生产安全事故协调指挥机构

2.1.1区生产安全事故协调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区安委会)作为区生产安全事故协调指挥机构,区安委会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区安委会组成如下:

主 任:区委书记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主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主 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 员: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人武部、区委编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督办督查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自规支队空规执法三科、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统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地方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观山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阳供电局、中国电信观山湖区分公司、中国移动观山湖区分公司、中国联通观山湖区分公司、各镇(街道)办事处等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分管负责人。

区安委会成员名单参见《关于充实调整观山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观安通字〔2020〕1号)。

区安委会的职责: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各有关方面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及事故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完成市安委会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2.1.2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工作机构: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区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单位)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组织或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区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委会决定的事项和上级安委会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区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关于充实调整观山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观安通字〔2020〕1号)的要求,区安委会下设“19个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作为各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照职责规定,分别负责相关专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其他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在修编专项应急预案时,成立相应的区级专项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区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3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3.1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 员:区政府办相关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事发地镇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区现场指挥部职责:全面负责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审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外救援力量支援抢险救援处置;实时召开会议评估抢险救援风险,视情况优化现场处置方案;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阶段性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终止抢险救援意见建议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审定向社会公布的抢险救援处置信息;抢险救援结束后,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抢险救援工作总体情况。

2.3.2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 主 任:区政府办相关联系副主任、区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道)分管领导

工作人员:区政府办对口科室2名工作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和应急指挥中心各1名工作人员、事发地镇(街道)办公室2名工作人员和镇(街道)相应部门负责人及事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工作职责:协助区现场指挥部领导开展事故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执行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协调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做好省、市工作组对接、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督办、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收集各工作组联系方式,及时传递公布区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和有关信息;明确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驻扎区域,指定队伍、装备、物资等集结地点;实时调度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汇报;协调区外救援力量救援;协调解决各工作组遇到的困难;起草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阶段性救援工作情况报告、救援工作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代拟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会议讲话稿,整理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赴现场讲话内容,起草区现场指挥部会议纪要,做好会务工作;现场来电、来稿等文件资料以及各工作组相关资料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汇总整理区现场指挥部大事记,编辑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简报;制定现场工作相关制度;负责抢险救援现场保密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副 组 长: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区消防大队现场负责人,事发地副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

工作人员:事发地镇(街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局对口科室工作人员、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相关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事故险情排查、排除;根据事故类别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评估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救助物资等应急资源需求,分批次调集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或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专家进行现场勘察,研判救援风险和事故演变发展情况,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控制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抢险救援方案;展开救援行动,随时了解掌握现场抢险进展、人员搜救、风险变化等情况,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变化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方案调整建议;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管理,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将救出人员移交医疗救护组;收集汇总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投入情况和搜救进展情况,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一旦搜出被困人员,立即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根据搜救情况,适时向区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建议,并提交相关依据;总结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3)应急专家组

组 长: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工作人员:对应行业专家库专家及专业机构的人员、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

工作职责:根据事故种类、救援需求、救援风险等组建满足抢险救援需求的应急专家组;对现场进行勘察研判,分析事故发展趋势,评估风险等级,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提供现场地理信息、地质条件、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等基础数据信息;参与现场搜救方案的制定;收集汇总专家组工作进展情况,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一旦勘察发现重大险情,立即通报现场搜救组,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适时向区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建议,并提交相关依据;总结抢险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4)医疗救护组

组 长:区卫生健康局现场负责人

工作人员: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分管卫健工作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组织医疗机构专家和业务骨干立即赶赴现场;接收搜救出的人员,安排优势力量救助伤者;救援现场以及可能影响区域、人群的疫病防治、消杀和控制工作;及时检查、监测事故区域的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情况;负责伤亡人员的转移,遇难者遗体DNA比对;收集汇总医疗资源情况和人员救治情况,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反馈,出现新的伤亡立即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总结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5)救灾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工作人员:区应急管理局综合风险监测防治科负责人、涉及行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区民政局现场负责人和事发地镇(街道)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协助指导事故区域受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做好房屋倒损的群众安置;规范设置和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制定受事故影响群众生活救助方案,搞好事故区域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受事故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协助指导事故区域及时核查、评估和上报事故影响情况;督促指导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转移安置群众数量、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和发放情况;总结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6)新闻工作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

副 组 长: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组长和区政府办相关负责人、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以及事发地镇(街道)分管领导。

工作职责:现场各媒体工作者的登记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对所有现场媒体报道的新闻稿件和向上报道的信息、图片进行统一把关,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及时掌握各类媒体对事故救援处置的反应;起草新闻发布稿和事故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事故信息,正确引领舆论导向;密切关注境内外媒体对事件报道的情况,实时掌握网上网下舆情动态,对模糊性言论及时进行廓清和引导,对煽动性、倾向性及血腥、谣言、炒作类信息及时管控处置,对发表不当言论者进行落地查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新闻宣传发布工作进展情况,发现有负面、不实信息报道,立即报告区现场指挥部;总结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7)秩序维护和人员核查组

组 长:区委政法委现场负责人

副 组 长:区公安分局现场负责人、区交管分局现场负责人

工作人员:事发地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拉出三道闭合警戒线,划出核心救援区、现场指挥区、外围保障区;清理警戒区域内受威胁人员,并妥善做好人员转移工作;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优先保障指战员、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的通行;受事故影响的道路、铁路、桥梁、大坝等重要设施的临时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核准被困人数,核实被困人员身份,初步判定死亡人员身份;排查事故处置过程中不稳定因素,做好死伤者家属稳控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事故区域社会治安;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核查情况,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人员核查、信息比对以及事故区域秩序维护工作情况;总结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8)善后处置组

组 长:事发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副 组 长:行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工作人员: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事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工作职责: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制定事故影响区域内人员救助方案,组织力量转移、撤离和疏散人员至安全地带,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救助;安抚死者家属、伤者情绪及相关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置工作情况,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9)环境监测组

组 长: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负责人

副 组 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现场负责人和事发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工作人员:监测单位现场人员。

工作职责:排查确认事故现场及周边污染源,评估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影响范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事故现场环境和周边流域、饮用水水源点、空气质量、土壤等的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治理方案;清理、治理抢险救援中产生的污染源;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反馈环境监测、评价情况等,发现重大污染源或可能引发环境事故的隐患风险,及时通报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并报告区现场指挥部;总结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0)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 长:区交通运输局现场负责人

副 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

工作人员:事发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事发生产经营单位运输部门负责人。

工作职责:开辟通往现场的“绿色通道”,确保所有参加救援处置的人员、车辆、装备迅速通行;当通往现场的道路中断时,立即组织做好抢通保通工作;协调各类交通工具,保障救援队伍、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受伤人员、救援人员的运送和转移;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投入运输车辆数量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1)电力保障组

组 长:金阳供电局现场负责人

工作人员:事发地镇(街道)工作人员和供电部门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确认事故现场供电情况,制定通电、断电方案,维护用电安全;抢修损毁的电力设施,配置应急发电车、柴油发电机等紧急供电设备;保障现场办公区、抢险救援区、宿营区等照明、办公及其他救援用电需求;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事故区供电设施抢修、抢险救援供电保障情况;总结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2)通讯保障组

组 长: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现场负责人

工作人员: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现场负责人。

工作职责:制定通讯保障方案;搭建临时基站,保障抢险救援人员正常通讯;当事故现场移动通讯网络中断时,建立卫星通讯网络;做好现场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等相关通讯保障;抢修因事故损毁的通信设施;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事故区通讯保障情况;总结救援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收集汇总本组所有工作资料。

(13)后勤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事发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

工作职责:组织提供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有关人员食物、饮用水和设备等;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现场办公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打印纸、话筒、音响、投影仪等;组织提供现场移动厕所、移动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负责组织应急供水保障;向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后勤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14)事故调查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副 组 长: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成 员:事发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配合省、市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对事故原因有针对性收集、查封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的图纸、会议记录、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对相关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有关人员建议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收集证据,确定事故性质,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

2.4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和监测

(1)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上报和决策建议。

(2)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本辖区、行业(领域)内的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制度,提供对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备案;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与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互动机制,采取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预警

3.2.1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来源:省、市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或辖区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等。

(2)预警行动

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区政府。

3.2.3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特别重大级别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级别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级别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级别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区政府提出报市、市报省,由省政府统一发布;黄色预警由区政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省政府报告;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并按相关要求向市政府报告。

4 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要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灾害)发生;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事发地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向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请求救援。

(2)事发地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核查情况;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在上级到达现场后及时汇报现场情况,移交指挥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规模提前准备搭建区级现场指挥部场所,配置相应办公设备,标示标牌等。

(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展开救援。

(4)区交管分局负责隔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秩序维护。

4.2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

4.2.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要随事故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报送。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20分钟内书面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35分钟内书面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50分钟内书面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演变为上一层级,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30分钟内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40分钟内书面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45分钟内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1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报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事发在4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1小时内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对部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有特殊要求时,按具体规定执行。

4.2.2报送信息的内容

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起因、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损失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情况等,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应急救援,但尚未到位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镇(街道)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I级响应后,区政府在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响应后,区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后,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当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2 响应启动条件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或镇(街道)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Ⅳ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接到镇(街道)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③接到上级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31.3 响应启动程序

(1)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视事故类型、性质及影响大小情况,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政府同意启动本应急响应后,立即成立区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即刻到位,开展应急工作。

(3)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接受区现场指挥部的领导。

(4)当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启动国家、省级、市级应急预案后,我区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统一服从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

4.3.4行业响应程序

区属有关部门(单位)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单位)应首先启动本行业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上报。一旦事态扩大难以控制或达到Ⅳ级及以上响应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区政府。

4.4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的必要措施。

(9)其他必要措施。

4.5 扩大响应

区现场指挥部可以依法征用本地区企业(个人)等社会救援力量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超过本区处置能力时,扩大响应,区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申请支援,必要时通过上级政府调集当地驻军队和武警参加救援工作。

(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区现场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并向区政府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2)区政府立即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救援机构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3)扩大应急后,区政府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扩大应急后,区政府、区现场指挥部在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救援机构的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6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4.7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灾害)隐患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事故影响区域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现场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人员安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放射性物质、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可请示上级应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3)补偿。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并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赔偿(补偿)。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区政府可以委托区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5.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区现场指挥部、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书面报告区安委会。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队和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后备力量,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事发地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处置事故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相邻市(区)建立物资调配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4 通信保障

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行业(领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区安委会应当掌握相关职能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各通讯(网络)运营商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区政府进一步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助能力。

6.7 应急专家保障

依托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应急专家库名单,区应急管理局聘请有关专家作为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专家储备力量。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道)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9 政务值守平台

推进以省、市、区三级政府政务值守平台为中心,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值守平台为节点,基层组织和重点单位终端为支点,移动政务值守平台辅以中心延伸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政务值守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务值守平台体系数据库,实现政务值守平台体系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交换共享,满足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等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资源调度、指挥协调、总结评估等非常态工作的需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培训

7.1.1 宣传教育

(1)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安委会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做好公益宣传。

(2)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本辖区、行业(领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镇(街道)、村(居)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2 培训

(1)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课程。

7.2 预案演练

(1)区安委会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3 责任与奖惩

(1)奖励

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积极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5)不服从上级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阻碍公务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10)其他危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

8 附则

8.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

8.2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观山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9.2观山湖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9.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9.1观山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9.2观山湖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应急值守电话

备注

1

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0851-87981525

2

观山湖区教育局

0851-84700285

3

观山湖区科学技术局

0851-84725356

4

观山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0851-84390246

5

观山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0851-84857704

6

观山湖区民政局

0851-87989632

7

观山湖区督办督查局

0851-84811957

8

观山湖区司法局

0851-84125323

9

观山湖区财政局

0851-84118904

10

观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51-87988933

11

观山湖区自然资源局

0851-87998270

12

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851-84123895

13

观山湖区交通运输局

0851-84856026

14

观山湖区农业农村局

0851-87998357

15

观山湖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0851-87981610

16

观山湖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0851-84118967

17

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

0851-84122421

18

观山湖区应急管理局

0851-82215105

19

观山湖区审计局

0851-84399884

20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851-84859229

21

观山湖区统计局

0851-84851710

22

观山湖区医疗保障局

0851-84139369

23

观山湖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0851-84724250

24

观山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0851-84855181

25

公安局观山湖分局

0851-87989611

26

市自规支队空规执法三科

0851-87981516

27

观山湖区税务局

0851-84392689

28

观山湖区公安交通管理分局

0851-84721100

29

观山湖区消防大队

0851-84756965

30

观山湖区生态环境分局

0851-84118983

31

观山湖区朱昌镇

0851-84361136

32

观山湖区金华镇

0851-84711991

33

观山湖区百花湖镇

0851-84280001

34

观山湖区宾阳街道办

0851-84720347

35

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办

0851-84828111

36

观山湖区云潭街道办

0851-82215600

37

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

0851-84823075

38

观山湖区世纪城街道办

0851-84119874

39

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办

0851-84839336

40

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

0851-82268684

注:应急值守电话为带录音功能的24h值守电话

 9.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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