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观山湖区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观府办发〔2016〕2号)

索引 号: 000014349/2020-4061665 成文日期: 2016-01-19
文 号: 2016011962517 发布时间: 2016-01-19 15:16
发布机构: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观山湖区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观府办发〔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各派驻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观山湖区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8日

  观山湖区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函〔2015〕23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5〕185号)等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及区以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四有”“两责”(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日常检查职责和定期抽检职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打通“最后一公里”,加强源头治理,筑牢安全网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至2015年12月底,全区各乡(镇、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至2015年12月底,在各村(居委会)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推行网格化管理,推动食品安全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打通“最后一公里”,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筑牢基层食品安全网底。

  (三)至2016年3月底,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基层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长效制度,初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四)至2016年12月底,初步构建“全面发展、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基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明显改善,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构建区——乡(镇、社区)——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 健全工作机构

  (1)在区级已建立食安委及食安办的基础上,在各乡(镇、社区)建立食安委及食安办,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辖区食品安全工作。乡(镇、社区)食安委主任由乡(镇、社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乡(镇、社区)分管负责人和市场监管分局、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主要负责人等兼任,其中乡(镇、社区)分管负责人分管常务工作。

  (2)乡(镇、社区)分管负责人兼任食安办主任,市场监管分局和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等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各乡(镇、社区)应明确具体股所站办加挂食安办牌子,承担食安办日常工作;乡(镇、社区)食安办要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应当增加力量,具体人数由乡(镇、社区)研究确定,所需人员由乡(镇、社区)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3)乡(镇、社区)在每个村(居委会)应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监管员和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兼信息员,负责该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员由村(居委会)支部书记或主任兼任,食品安全协管员兼信息员由村医或具有一定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人员兼任。专兼职监管员及协管员报酬纳入乡(镇、社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统一拨付解决。

  2. 明确工作职责

  (1)乡(镇、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分析本地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解决影响本地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区食安办明确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职责,并定期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在乡(镇、社区)和市场监管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员承担本区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以及宣传、教育、劝导工作,负责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二)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1.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及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源头防范,全程监管,倡导社会共治,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目标、有分析、有重点、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全面掌握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要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加强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盲区,排查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 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深入推进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按照“四有”要求,结合我区人口、食品产业等实际,进一步确定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机构,合理安排编制,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建立政令畅通、运转高效、统一权威、协调有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根据监管对象数量和抽检工作量,科学设岗定编定责,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并能适应岗位要求的行政管理、日常监督抽查、市场抽检执法、产品技术检验人员。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家标准帮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备日常检查、检验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必需的执法装备和办公业务用房,满足工作需要。

  4. 加快食品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完善区级食品检验监测机构建设。同时依托省、市级检验监测机构,完成食品检验监测工作任务。

  5.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对事故分级、处置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要明确应急处置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增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食源性病人并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果断快速处置,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区疾控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事故处理完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调查处理报告。

  6.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我区实际,以打击“违禁超限、假冒伪劣”为重点,针对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水果、蔬菜、茶叶、白酒、饲料、食用油、食品添加剂、“地沟油”、非法使用工业盐、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等重点品种,以学校食堂、食品问题多发区、食品生产聚集区、城郊结合部和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一系列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消除带有行业共性的风险隐患,切实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集中力量抓好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对久拖不结、查处不利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三)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1. 区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教育、督促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鼓励企业推行良好的行为规范,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2. 区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首先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 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 重点依托食品行业协会深入开展“我用良心做食品”活动。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广泛成立不同地域、行业、环节的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5. 区市场监管局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咨询、监督。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和“12331”投诉举报电话,鼓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社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区政府将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力度。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社区)要按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内容,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有序推进。

  (三)加大投入。区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市场监管、农业、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我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要将综合协调、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稽查打假、专项整治、风险监测、新闻和科普宣传、重大活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满足工作需要,并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的科学合理保障机制,促进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督查考核。区政府对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明确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引入群众测评机制,强化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任用的重要参考。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政府及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负监管责任。对影响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依法严惩,对监管不作为的严肃问责,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乡(镇、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在食品安全中未严格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问责,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政府要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等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来源: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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