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明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562377 成文日期: 2021-08-18
文 号: 南府办函〔2021〕51号 发布时间: 2021-08-18 22:04
发布机构: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内容概述: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明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南明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8日

南明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等工作精神,全面促进南明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促进婴幼儿照护供给侧结构合理化,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三区打造”目标任务,以“三感社区”建设为契机,建立完善符合南明区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建设一批照护服务试点机构,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三、具体目标

2021年底,结合我创建“三感社区”试点工作要求,在辖区内探索建成1-3个公办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

2023年底,每个乡(街道)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区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2025年底,发挥省会城市中心城区核心优势引领作用,每个社区均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形“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个性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创建儿童早期发展指导中心(站),依托市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相关专家资源组建区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团队,利用家庭医生工作室、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2021年,每个乡(街道)全年开展不少于4次科学育儿活动,5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保科设立指导站。

3.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婴幼儿健康管理等服务,对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安全防护等进行健康指导。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重视早期干预,确保患病婴幼儿得到及时治疗和服务,提高婴幼儿健康水平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统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建设。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修订条文(2019年版)》规定,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施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2.拓展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打造和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专业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乡(街道)文化、体育、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的功能衔接,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点,满足家庭就近照护需求。2021年底,探索建成1-3个公办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2025年底,每个社区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支持发展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能,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对新开办的幼儿园鼓励配套落实托幼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幼班的用房需求,增加托幼班的资源供给。2023年底,各乡(街道)辖区内有条件的公立幼儿园增设2-3岁托班。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和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对符合条件申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精神,对每个新增托位按照1万元的标准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区发改、区卫健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的资金支持,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申报工作。

五、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设置标准和备案流程

1.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修订条文(2019年版)》以及省、市等相关要求,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用房、设施设备、膳食供餐、安全应急、人员配置、卫生保健等工作,做到标本兼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发展。

2.人员规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保育人员的配备应按照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配备,标准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关规定条件。

3.登记备案流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照护服务内容。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同时告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区卫生健康局完善备案手续,接受区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经过评估合格后方可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登记机关每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与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共享。区卫生健康局发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及时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二)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

1.加强人员管理。严把准入关,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纳入监管。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按照人员规模配置的标准规范,加强对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其中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所有人员经培训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2.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原则,区妇幼、疾控、卫生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到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区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不少于一次健康检查。2021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合格率达到100%,卫生保健人员在岗培训率达到100%。

3.加强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建立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引入智慧监管系统,严厉打击威胁婴幼儿身心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严格依法审批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统筹,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长,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分析研究婴幼儿照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

强化队伍建设。与贵州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贵阳市护理职业学院等高校进行深度合作,发挥专业学院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专业学科优势,根据我区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定向培养专业人才,为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人才支撑。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区妇幼保健院要加强对保健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三)加强财政投入。区财政局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

)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大力挖掘和宣传先进典型,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明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1:南明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分解表.docx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明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2:南明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责任分工表.docx

南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明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3:南明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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