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函〔2015〕15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5-09-07 | 发布时间: | 2015-09-15 22:5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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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函〔2015〕15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花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规划工作和国土工作管理范围的批复
花溪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你们报来《关于明确经开区、花溪区规划工作及国土工作管理范围的请示》(花府报〔2015〕38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国土工作管理范围
(一)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9.55平方公里范围,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开发区权限进行管理。
(二)对国务院批准范围以外的土地,委托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原小河行政区53.41平方公里和原花溪行政区翁岩、陈亮、付官、杨中、把火、麦乃6个村36.8476平方公里进行管理。
以上共计99.8076平方公里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职权由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使,规划管理职权由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使。此外,涉及需按照行政区划统一实施的国土资源基础业务,仍纳入花溪区统一上报。
二、花溪区规划和国土工作管理范围
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外的其余花溪行政区域范围716.9957平方公里(不含贵安新区接管的党武乡、湖潮乡),由花溪区政府管理,国土资源管理职权由市国土资源局花溪区分局行使,规划管理职权由市规划局花溪区分局行使。
2015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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