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发〔2013〕1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3-02-04 | 发布时间: | 2013-02-05 02:59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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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修编后的《贵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2月4日
贵阳市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2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2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贵阳市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131特别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2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3较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市、县)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4一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41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含涉险)10人以上生命安全;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142区(市、县)人民政府及行业(部门)应对处置能力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灾难;跨地区、跨多个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成立贵阳市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安监局长、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并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处置组进行现场处置。
2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221统一协调指挥贵阳市各区(市、县)、各行业(部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222组织、指挥并实施突发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23统一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救援力量和资源。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成及职责
231市应急办: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控制,组织新闻发布会并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233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和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联系工作;依法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依法开展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工作。
234市监察局: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参与责任事故灾难调查,督促和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235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做好现场治安警戒,疏散现场群众,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参与事故查处工作;交管局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负责绿色通道及抢险救援车辆畅通;消防支队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网监支队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236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和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或受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237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职责,配合对直接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企业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或受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238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参与工业企业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供应;负责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公司,保障应急救援的通讯畅通和灾后通讯设施的恢复工作。
23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类应急物资、应急救援人员及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在我市所管养的公路范围内,对阻碍应急救援的公路,负责组织力量及时应急,确保畅通;负责对水上救援船舶、水上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组织协调打捞救援和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水上搜救工作;参加公路建设工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自然原因引发公路灾难事故的应急救灾工作。
23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管等工作。
23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中涉及地质灾害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灾情。
23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配急救人员、医疗物资,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预警;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等;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231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区的食品安全,提供相关部门所需的药品信息。
2314市质监局: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的特种设备进行监测,提供技术和材料支持;负责牵头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2315市民政局: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的灾民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生活救助,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的调配工作,参与善后工作的处理。
231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参与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2317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地区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有关资料分析服务,为抢险工作的决策提供气象依据,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18市城管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地区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及其他相关的救灾工作。
2319市生态文明委: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进行环境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2320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2321市教育局:负责指导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2322市信访局(市群工中心):负责因灾引起的群众信访工作。
2323贵阳供电局:恢复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2324北控水务公司:恢复受损的供水设施,保障紧急救助供水供应。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供水保障。
2325通讯运营商:负责应急救灾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2326市物资集团公司:负责与各物资供应商联系,作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物资储备工作。
2327市工投公司、市工商公司、市建投公司等:搞好协从服务,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集工作。
2328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6各专业处置组的建立和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实际情况,市应急指挥部主要下设以下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置:
26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灾难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62应急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事发行业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有关单位、工程建筑公司、各专业应急队、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灾难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统一指挥施救队伍,迅速开展现场应急,伤员转运工作。
263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迅速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灾难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保障应急指挥部工作的正常开展。
264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各医疗机构等
主要职责: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转送到医院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
265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供水、电力、通讯、物资供应等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
266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信访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
267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级新闻媒体、通讯运营商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播放疏散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68环境影响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环境影响后期处置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天气预报和环保信息。
269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3预防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重特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
3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制度,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31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重特大事故灾难时立即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
33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特别重大级别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级别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级别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级别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安监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故可能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属上级政府组织应急救援,但尚未到位的,发生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灾难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I级响应后,市政府在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后,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安监局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当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响应启动程序
421市安监局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视事故灾难类型、性质及影响大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22市政府同意启动本应急响应后,立即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即刻到位,开展应急处置。
423各区、市、县应急指挥部和各行业(部门)应急指挥部要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424当国务院、省政府启动国家、省级应急预案后,我市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统一服从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
43区(市、县)响应程序
当各区(市、县)行政辖区内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首先启动各区(市、县)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上报。一旦事态扩大难以控制或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
44行业响应程序
市属各行业(部门)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各行业(部门)应首先启动本行业(部门)的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上报。一旦事态扩大难以控制或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市应急办和市安监局。
5处置程序
51信息报告和处理
5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灾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灾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有关部门;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灾难现场,组织事故灾难救援。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灾难情况。
513市安监局接到Ⅲ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本预案进行处置。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2处置措施
事故灾难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52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52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2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52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2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52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52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2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29其他必要措施。
53应急扩大
市应急指挥部可以依法征用本地区企业(个人)等社会救援力量参加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超过本市处置能力时,市级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申请支援,必要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调集当地驻军和武警参加救援工作。
53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532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机构和省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533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534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5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信息发布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55应急结束
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灾难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单位及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属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4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灾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人民政府要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应急救援队伍,驻市部队、武警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主要依托林东救护队、开磷危化品基地应急救援队和市消防支队。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2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级有关部门处置事故灾难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
74应急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相邻市及地区建立物资调配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5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市各电信运营商保障事故灾难救援通信畅通。
77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置。
78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8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市安委办、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区(市、县)政府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8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3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4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本预案由贵阳市安监局负责适时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件附件1应急值班电话
应急值班电话
市委总值班室电话:7988000、7988622(传真)
市应急办值班电话:7987000、7989002(传真)
市安监局值班电话:7987492、7987467(传真)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电话:6824213、6891134(传真)附件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图附件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附件4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流程图附件5贵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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