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发〔2013〕1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02-04 发布时间: 2013-02-05 02:59
文件有效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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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修编后的《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24

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环境安全,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

依法加强各级政府的环境综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保障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时的资源配置。

122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减轻或减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123突出重点

确定环境事件防范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重点指导。

124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环境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财力、物力及技术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处理、善后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启动应急预案。

125平战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系统,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环境事件。

126就近应急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应贯彻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诿扯皮而贻误时机。

127防治结合

构筑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3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自然灾害等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公众健康和生命受到危害,国家、公民财产受到损失,社会经济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称为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城市污水和厂矿废水、固体废物和废气的非正常排放或处置不当而导致的环境事件。

2)核环境事件和电磁辐射环境事件:核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设备障碍、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得核设备受到损害,尤其是放射性物质以不可控制的方式进入环境而造成的环境事件;电磁辐射环境事件是指由于电磁辐射对周围环境中的人或事物造成损害的事件。

3)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环境事件以及农业环境事件。

4)其它突发环境事件:如因自然灾害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危及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环境事件。

5)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固体废物环境事件: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使用、贮存、运输、经营、排放不当等导致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和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成立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生态文明委主任和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的职责为:指挥、组织、协调本市相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工作组的设置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9个专业工作组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生态文明委

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报告,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突发事件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应急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主要职责:对引发环境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3)应急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等

主要职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结果等情况等。

4)卫生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防疫处理等。

5)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

主要职责:迅速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灾难现场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等。

6)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部门等

主要职责: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7)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生态文明委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级新闻媒体等

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舆论引导等。

8)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等。

9)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2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同时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终止、善后等环节的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维稳办: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妥善处置。

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生态文明委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面引导舆论。

市生态文明委: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常设工作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环境事件信息,负责环境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现场调查、查处、采样、监测,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贵阳警备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地方的救援工作。

武警贵阳市支队:组织协调驻筑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工作,适时进行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协助、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群众疏散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管。

市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在当年市级所收排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项目,将重大环境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环保部门预算。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或隔离工作。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和疏散人员,以及运送救灾物资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

市水利局: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协助做好水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农委: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协助处理农业面源环境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商务局: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安监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及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救气象保障服务。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疏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群工中心(市信访局):负责处理受影响群众上访、信访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较大、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协助控制和降低环境事件的危害。

市城管局:负责应急情况下城市供水保障,组织好污染事件发生地辖区内供水企业的调度。

其他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市、县)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判断、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32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报

321环境事件的预防: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生产、储存、运输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开展对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要制定相应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加工和放射性物质(装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制定应急预案。保持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渠道畅通。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环境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建立重点危险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

322一旦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当地环保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测预报,迅速上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并逐级报上级环保部门。

323市生态文明委负责收集、研判环境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324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程序,严防发生有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故。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332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由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后按照要求进行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生态文明委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内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属地政府发布。

34预警状态的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命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其他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环境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状态。

411发生特大(Ⅰ级)环境事件、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12发生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市生态文明委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13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属地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2基本应急响应程序

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市政府报请上级部门决定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43安全防护

43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3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应急结束

441应急结束的条件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限值以内。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续发生的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影响降至尽量低的水平。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信息报送与发布

51信息报送的程序时限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属地政府和市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属地政府和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事发4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

52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在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53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3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生态文明委具体负责发布。

53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同级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环保部门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化学污染),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严重的,组织省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63保险

建立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4总结评估

由市生态文明委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进行应急过程评价和总结。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等级的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重要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是否需要修订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结论等。

7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711市生态文明委负责建立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报告、监测、处置和技术支持体系。

71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

72物资、经费、技术储备与保障

721物资与经费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应统筹考虑,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通讯和交通装备。针对全市危险源(品)的类型和特征,有重点地添置相关的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应急监测和处置仪器和设备的工作情况,确保满足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管理和更新补充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和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向事故发生区域调度使用储备的物资、设备、设施。物资消耗较大或物资储备不足时,生产管理部门应保证生产和供应,必要时应争取全省各地市援助。

722加强预警监测,掌握动态情况,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建立和完善易引发环境事件危险源数据库。

723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应急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对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现场处置措施以及预测、预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73宣传、培训和演习

73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增加公众预防环境事件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32加强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和专家库的建设;市生态文明委要加强全市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对各区、县(市)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733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综合处置能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人员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经验和水平。市生态文明委应每年开展综合演练,提高处置环境事件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74环境应急专家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安全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全面提升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并不断完善专家库。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812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81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814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1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惩与责任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市生态文明委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

本预案由市生态文明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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