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8〕12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8-08-03 | 发布时间: | 2018-08-03 22:27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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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校外
培训机构清理整顿规范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规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规范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13号)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黔教基发〔2018〕7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规范以学科类培训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杜绝校外培训乱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属地管理”“条专块统”的原则,依法依规整治无证无照办学行为及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开展的不良教学行为,确保中小学生快乐成长。
二、治理对象
(一)全面取缔一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执照)、无合法办学资质、无安全保障(无消防安全许可证、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和个人。
(二)整顿规范一批。整顿规范有证有照但达不到办学条件,基础教育学段(重点在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体育等学科)培训中存在超纲教学、无师资办学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
(三)扶持提升一批。扶持提升依法依规、管理规范、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行为规范、专业师资队伍完备、有较强办学愿望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训机构。
三、治理重点和措施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校外培训机构“六查”内容,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清理整顿规范。
(一)在培训内容方面。对基础教育学段在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体育等学科类培训中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突击备考”等行为的培训机构进行严厉查处;对将培训结果直接或间接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厉查处;对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的培训机构,一律立即停止。
(二)在办学条件方面。对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取缔;对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办取缔;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含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或培训许可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教育培训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三)在从业人员方面。对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公办中小学教师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的在职公(民)办教师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治理安排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8年3月—2018年5月31日)。
大力宣传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规范重要意义,提高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对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的认识,引导家长及学生转变教育观念,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第二阶段:全面摸排(完成时限: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31日)。
一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清理”的原则,由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教育、人社、民政、工商等部门对辖区许可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并据实填写《区(市、县)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情况登记表(许可登记机关填写)》(附件1),报当地教育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教育局。二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以乡镇(社区)、网格化为单位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地毯式”排查,并据实填写《区(市、县)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情况登记表(乡镇(社区)填写)》(附件2),报当地教育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教育局。三是由市教育局牵头统筹,区(市、县)教育部门具体负责,以学校为单位统计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据实填写《在校学生校外补课情况登记表(中小学学校填写)》(附件3)。
(三)第三阶段:集中治理(完成时限:2018年8月1日—2018年12月30日)。
一是市级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规范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以第二阶段摸排结果为基础,市教育局统筹,各区(市、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辖区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及乡(镇、社区)等部门,在2018年8月25日前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三是在2018年12月底专项清理整顿规范期间,暂缓审批新的校外培训机构许可。四是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市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组成专项清理整顿规范市级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和抽查等形式,在2018年9月30日前对各区(市、县)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各区(市、县)政府将清理整顿规范情况及区(市、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推进表(附件4),于每月1日、16日上报市教育局(联系人:刘钊;联系电话:0851—87988490)。
(四)第四阶段:常态长效管理(完成时限:2019年1月1日以后)。
市教育局会同各区(市、县)政府认真总结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经验,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市、县)新申请的校外培训机构许可,由所在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复核备案。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按程序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合格名单》(附件5)和《校外培训机构不合格名单》(附件6),对纳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市教育局联合市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依规纳入相应的惩戒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组织实施好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成立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规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重点处理好机构治理与学生需求、家长权益、社会稳定的关系,防止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
(二)开展宣传报道。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促使校外培训机构和社会群众了解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对象、内容等,争取广大市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三)部门协作联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成立应对工作小组,对可能出现的违法上访群众做好研判,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有序推进。
(四)强化督查问责。市教育局会同市督办督查局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进行督查,对包庇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学校严肃追责;对在校外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教师严肃追责。为保障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0851—87988490。
附件:1.区(市、县)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情况登记表(许可登记机关填写)
2.区(市、县)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情况登记表(乡镇(社区)填写)
3.区(市、县)在校学生校外培训情况登记表(中小学学校填写)
4.区(市、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推进表
5.校外培训机构合格名单
6.校外培训机构不合格名单
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维稳办。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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