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筑府办函〔2017〕14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7-08-22 发布时间: 2017-08-22 18:06
文件有效性:

府办公厅

——————————

筑府办函2017144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基层

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822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确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机构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并建立为固定联系单位。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出建议;

(二)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或者收集意见、建议;

(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收集和提出修改建议;

(四)市法制局提出的其他与立法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法制局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立、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和指导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七条    市法制局应当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能力,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由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或者市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报市法制局审查后确定。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研究分析问题能力的人员;

(四)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有关立法建议项目;

(二)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对法规、规章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开展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参与立法课题研究;

(五)及时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六)配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点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针对性、可行性,确保反馈意见质量。

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于征求意见的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按照便民、务实、民主、科学的原则,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放调查问卷、数据统计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法制局。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并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市有关立法起草部门、单位和市法制局的审查机构征询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征集意见表和网络征集等方式进行,并做好征询意见的记录、整理、研究工作,及时将采纳情况向联系点反馈。

第十四条    市法制局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互动平台,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市法制局应当定期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或者开展工作交流,适时寄送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等资料,帮助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六条    市法制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基层立法联系点上一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管理、自身建设工作;

(二)调研工作;

(三)立法意见、工作建议反馈情况;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法制局视工作情况予以调整或补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创文章,作者:市政府办公厅,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guanjia.lanluo.cn/ku/3478.html

(0)
市政府办公厅的头像市政府办公厅
上一篇 2017年8月21日 下午3:30
下一篇 2017年8月22日 下午10:27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