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6〕6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6-04-19 | 发布时间: | 2016-04-19 17:34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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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6〕6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燃煤污染控制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燃煤污染控制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燃煤污染控制总体实施方案
2015年,贵阳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量为678万吨,其中六城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煤137万吨(统计数据),六城区民用燃煤约16万吨(统计局贵阳调查队摸底调查数据)。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结果表明,燃煤对大气污染物PM2.5的贡献率为28.8%,对PM10的贡献率为30.6%。采取措施强化燃煤污染管控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之一。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战略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九届五次全会“一个目标、三个建成”战略部署为指导,紧紧围绕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部门联动、政策引导,加强监管、整体推进”的原则,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人居环境优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燃煤锅炉取缔和清洁改造,民用散烧燃煤清洁能源置换和商品燃煤销售、运输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等专项整治,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燃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管手段,完善燃煤管理长效机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具体目标是:
——全面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2016年淘汰全市域范围内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
——确保实现“无煤区”内全面禁煤。取缔“无煤区”(一环以内及观山湖区碧海、金华园、世纪城、新世界、逸景、会展城社区)内的散煤销售行为,实现“无煤区”内无燃煤现象。
——加强煤品质量监管,逐步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待划定)民用燃煤去散煤化。全市“无煤区”外的煤品质量必须达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民用燃煤逐步实现去散煤化。
——强化燃煤监管。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全部实现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三、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
1.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进度,按时完成全市(含一市三县)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严格落实燃煤锅炉淘汰资金奖励,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二)实现“无煤区”内全面禁煤。
2.对“无煤区”内有照燃煤销售网点采取强制关闭措施。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3.查处“无煤区”内无证照燃煤销售点(固定、流动及占道经营点)和非机动运煤车辆。
责任单位: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4.对低保家庭燃煤置换清洁能源进行补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5.加大“无煤区”内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发布年燃煤污染危害信息;大力倡导绿色生产、低碳消费新理念,各类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压减燃煤;鼓励市民参与并支持杜绝散烧燃煤,营造“从我做起、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三)加强煤品质量监管,逐步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民用燃煤去散煤化。
6.依法划定贵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责任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完成时限:2016年6月
7.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民用煤炭经营网点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实施规范化动态管理并取缔违法经营网点。实施民用煤炭经营网点销售去向登记制度,民用煤炭经营网点不得向无煤区居民销售煤炭。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7月30日并持续开展
8.对经营、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和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煤质标准的燃煤销售网点销售和用煤企业,依法给予重罚,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民用燃煤去散煤化、用煤企业标准化。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7月30日并持续开展
9.严禁运输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在贵阳市主要通道及进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要通道设卡检查,对进入贵阳辖区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能出具煤炭检验合格报告和煤质不符合控制标准的严禁进入辖区,防止高污染燃料流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9月开始并持续开展
10.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布散煤燃烧的污染危害。鼓励、倡导使用清洁成型优质煤。加强烧煤业主社会责任,自觉拒绝燃烧散煤。营造“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6月30日并持续开展
(四)切实加强燃煤监管。
11.对全市范围内烟囱进行详细摸排,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烟囱实现24小时实时在线监测全覆盖,并与网络中心监控平台联网,对不达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30日
12.建立健全使用优质煤激励制度。按照《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通知》(环办〔2015〕42号)的排污费征收规定,对因使用优质煤而实现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排放标准50%以上的用煤企事业单位,实行排污费减半征收;对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实现加倍收费。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6月开始并持续开展
13.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每季开展燃煤销售企业煤质检查,对经营、销售不符合燃煤标准及高污染燃料行为进行查外;每月开展炉前煤抽查,并对燃煤品质不达标、锅炉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6月开始并持续开展
14.鼓励企业对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升级改造,降低对燃煤能源的需求。制定并落实奖励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6月开始并持续开展
15.严格燃煤锅炉审批制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文明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3月开始并持续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少荣为组长,副市长徐昊、钟汰甬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民政局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燃煤污染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燃煤污染管控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文明委,市生态文明委主任孙华忠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燃煤污染管控工作的开展、督促和指导。市有关单位要坚持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发挥引领、组织、协调作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细化落实方案。各责任单位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单位职责,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提定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及联络员于本方案下发后15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曹洋;联系电话:13312213367)。
(三)鼓励公众参与。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发布燃煤污染控制工作信息,广泛征询市民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倡导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新理念,各类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压减燃煤;鼓励市民参与并支持压减燃煤,营造“从我做起、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实施举报有奖制度,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12369、城市举报热线12319、市长热线12345等等渠道进行举报,经核实无误的给予50元的举报奖励。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各牵头、责任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四)严格执法监管。各单位要加强燃煤污染执法检查,对违法经营的燃煤销售点和不按规定使用煤炭的燃煤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通报各单位燃煤管控工作进展情况,将燃煤管控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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