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筑府办函〔2014〕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 成文时间: | 2014-01-03 | 发布时间: | 2014-01-03 08:00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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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4〕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改进文风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2013年2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筑府办发〔2013〕33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单位)及时、规范报送公文,快捷、有效办理领导批示件、市政府转办件,并对文件简报进行清理精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改进文风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149号)精神,切实减少文件,改进文风,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少发文数量
1.“筑府发”“筑府办发”字号文件,只用于下发关系全市重大政策和全局性工作的安排部署,内容单一、专项工作部署、阶段性事务工作安排及转发各部门(单位)的文件,原则上用“筑府函”或“筑府办函”字号发文。
2.有关成立领导小组的文件,由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以“筑府办函”字号发文,其他市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文件以市政府办公厅便函(红头不编号)形式印发。各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纪要不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3.专项工作考核、检查及短期内完成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厅便函(红头不编号)形式印发。
4.除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外,一般一年内不就同一工作下发两次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二、控制发文范围
除“筑府发”“筑府办发”字号文件作为普发性文件外,其余文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送范围,不任意扩大。批复类文件一般只抄送给与该项工作密切联系的相关区(市、县)和部门(单位)。
三、减少纸质发文份数
“筑府发”“筑府办发”“情况通报”“筑府函”“筑府办函”“市政府令”“筑府任”“筑府办任”字号文件(涉密除外),根据发送范围,均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给接入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区(市、县)和部门(单位),未接入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有关部门(单位)可在贵阳市政府门户网站“法规公文”窗口(一周更新一次)或贵阳市政府公报(半月出刊一次)上下载、查看,一般不再寄送纸质文件。
四、压缩文件篇幅
各部门(单位)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时,代拟稿要按照《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筑党发〔2013〕1号)和筑府办发〔2013〕33号文件有关要求控制文件篇幅字数。
五、扎实改进文风
1. 提倡发短文,做到意尽言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上行文要直入主题,增强针对性,减少关于重要性、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等一般性论述;下行文要开门见山,减少“穿靴戴帽”。
2.凡明确有牵头区(市、县)、开发区、部门(单位)研究商议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的公文,如牵头部门未统筹或统筹后达不成一致意见即行文上报的,原则上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收文办理(涉及较复杂问题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加以说明可办理)。
市领导要求或各类会议明确时限的事项,超过时间回复的建议(意见)不予处理。
3.各部门(单位)在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每年常规性工作文件时,上报的代拟稿必须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已经下发过的,要就拟发文件与往年同类文件的内容、举措、解决问题等方面作简要说明,对没有新举措、新内容的文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不予下发。
4.各部门(单位)代市政府起草的各类政策性文件,要充分征求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并经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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