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 号: | 000014349/2020-4061837 | 成文日期: | 2018-11-20 |
| 文 号: | 观府办发〔2018〕35号 | 发布时间: | 2018-11-20 15:25 |
| 发布机构: |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观山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规范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的处理方法,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
1.4事件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执行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办主任、生态文明建设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主要成员包括: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生态局、区民政局、区督办督查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文广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应急办、区法制办、区新闻中心、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及各镇(社区)等单位。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救灾、协调和宣传,对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参加森林防火值班、森林火灾扑救和火案查处等工作;对本区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各种森林扑火队伍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上级报告;负责本区森林火灾信息的统一发布;完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区政府布置的工作。
2.1.2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生态局:传达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相关指示批示和要求,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供应调配;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区公安分局开展各类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
(2)区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区人武部: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力量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救援。
(4)区法院:负责依法审结森林火灾案件,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案件及时介入处理。
(5)区检察院:负责依法审结森林火灾案件,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案件及时介入处理。
(6)区发改局:综合指导、协调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工作。
(7)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区内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教育及灾后转移安置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进行生活援助,协助有关部门对死难者遗体进行妥善处理。
(9)区督办督查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森林防火职责。
(10)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筹集、保障区级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经费;对灾区灾民转移安置、救济和灾后重建项目,会同区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支持。
(11)区人社局: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的就业帮扶及受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2)区交通局:负责为执行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的车辆通行提供保障,确保扑火救灾通行顺畅,林业部门征用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时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13)区农水局:负责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生活用火的管理;负责协调和处理农田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4)区文广局:负责旅游景点森林防火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扑救火灾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15)区卫计局: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火灾中的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6)区城管局:加强占道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行为的管控。
(17)区安监局:指导、监督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有关物资供应商,做好灾民所需生活用品等的供应工作。
(19)区大数据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指挥现场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20)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做好网络舆情监控。
(21)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力量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负责发生森林火灾时林区外的应急扑救工作。
(22)贵阳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扑救工作。
(23)区新闻中心: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24)区法制办:做好森林防火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区生态文明建设局局长兼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职责是:
(1)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指挥、日常调度等工作;
(2)监督落实国家、省、市、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处理区应急指挥部各种上传下达文件;
(3)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制定、修定和执行应急预案,指导各镇(社区)制定、修定森林防火应急办法;
(4)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5)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6)加强森防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事故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区政府;
(7)负责指导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工作;
(8)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培训及演练;
(9)负责区级森林火警接处警的管理,联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扑火前线指挥部、后勤小组、专家组等职责。
(10)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件调查、社会维稳、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火灾现场总协调、调度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上级相关批示、文件精神传达到位。
(2)火灾扑救组:接到前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扑救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在统一调度指挥下,各扑火力量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事发地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3)人员疏散组:火灾现场附近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属地镇(社区)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迅速将因灾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民政局、各镇(社区)等单位组成,负责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宣传报道组:由区新闻中心牵头,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设立对外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
(7)火场清理组: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所在镇(社区)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8)火案查处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该起火灾事件开展调查,尽快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和火灾肇事情况。
(9)后勤保障组:由区生态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的保障工作。
2.2 镇(社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社区)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其职责是:
(1)对本镇(社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2)制定本镇(社区)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办法;
(3)对本镇(社区)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各种森林扑火队伍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4)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和区应急办报告;
(5)相邻镇(社区)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6)完成区应急森林防火指挥部布置的工作。
3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及监测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是根据气象监测、卫星热点监测反馈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确定。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个等级。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上级批准或授权发布;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林业厅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批准后发布。
3.2风险预警
区级林业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处理各镇(社区)报送的森林火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将获取的火险预测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信息情况,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1)各镇(社区)要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森林防火卡点,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2)由气象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管理。
(3)区直相关部门及各镇(社区)要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的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通过卫星监测、高山瞭望、地面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式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监测覆盖体系。
(4)区直有关部门及各镇(社区)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报告、处置、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森林火险等级有关信息。重点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林区内重要油库和设施,以及林区居民聚集区、村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对象的监测监控。
3.3 预警响应
3.3.1发布蓝色预警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
(2)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3)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镇(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保持畅通。
3.3.2发布黄色预警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关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报道黄色预警信息及相应措施。
(2)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
(3)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4)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检查相关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区级森林消防队、镇(社区)应急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5)做好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3.3.3发布橙色预警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关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报道橙色预警信息及相应措施。
(2)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及《贵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3)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检查组,对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相关装备、物资、扑救队伍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及扑救森林火灾准备。
(4)采取森林消防队伍和镇(社区)应急队靠前驻防等措施,全部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5)随时关注卫星林火热点监测反馈情况。
3.3.4发布红色预警时,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关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报道红色预警信息及相应措施。
(2)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密度,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及《贵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规定,加强火源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进行严防死守。
(3)确保装备、物资、人员准备到位,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
(4)区森防办、区督办督查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点督促检查各有林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5)区级森林消防队伍、镇(社区)应急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
(6)随时关注卫星林火热点监测反馈情况。
(7)各工作组做好赶赴火场的有关准备工作。
3.4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机关应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趋势,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镇(社区)要向区政府及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火灾的情况,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和漏报,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各镇(社区)及有林单位必须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经核实后,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
(2)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各镇(社区)及有林单位必须30分钟之内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核实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上报。
4.2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管辖和先期处置的原则,各镇(社区)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或初判为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规定由省、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或者国家防火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事件发生后,根据危害程度、受灾面积、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等,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认定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件(I级)、重大森林火灾事件(Ⅱ级)、较大森林火灾事件(Ⅲ级)和一般森林火灾事件(Ⅳ级),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分别启动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特殊时间、重要区域的森林火灾事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必要时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1.1 I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按照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启动I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区领导赶赴现场,成立前线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设立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人员疏散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维稳组、宣传报道组、火场清理组、火案调查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火灾处置工作。
5.1.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按照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逐级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经核实后,按程序向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作好扑救、保障等准备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3)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面积、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4)全程做好扑救火灾的相关协调工作,确保扑救指挥的正常进行直至火灾彻底扑灭。
5.1.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后,各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队伍扑救,控制火源,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区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作好扑救、保障等准备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3)按程序逐级向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面积、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5)全程做好扑救火灾的相关协调工作,确保扑救指挥的正常进行直至火灾彻底扑灭。
5.1.4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1.5应急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火、无烟、无气等相应标准,经分析评估,由前线区应急指挥部报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适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2 善后处置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灾民正常生活需求,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公安机关要积极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区应急指挥部对火案的侦查、处理有监督指导权。
对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赔偿和救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火灾中的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和灾民的抚恤、救济等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5.3 处置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赴现场进行调查评估,并于30天内出具评估报告,及时将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5.4处置奖惩
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对防止或扑救森林火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或者减少损失,对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与准备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调查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在市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火灾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报告及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镇(农村社区)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扑救队伍的建设,区森林消防队要保证30人以上的半专业队伍,镇(农村社区)要组建15人以上的森林消防应急队,村级要组建森林消防巡逻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镇(农村社区)要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高火险期,区级森林消防队、镇(农村社区)森林消防应急队要靠前驻防、集中待命,随时做好扑救工作准备。
7.2物资保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镇(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装备的保障工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充足,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动态管理台账。
区级应按照《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区内实际,储备300人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其中:“风力灭火机不少于30台,2号灭火工具1000把以上,防护服(含鞋、头盔等)300套以上,水枪20支,夜间照明器材50台(把),油锯10台以上,口罩500个以上,发电机1台,可根据防火任务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对讲机、防护服等物资,保证足够的装备供应。
各镇(社区)要储备50人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储备年限及时更新。其中:“风力灭火机不少于5台,2号灭火工具300把以上,防护服(含鞋、头盔等)50套以上,夜间照明器材30台(把),油锯3台以上,口罩150个等,可根据防火任务的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对讲机、防护服等物资,保证足够的装备供应。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7.3资金保障
各镇(社区)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防火经费的投入,确保防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7.4其他保障
7.4.1 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对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和宣传报道工作。
7.4.2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各镇(社区)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等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其所在镇(社区)共同负责安排落实。风景区、公园内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7.5科普宣教
各镇(社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载体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知识,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扑救和紧急避险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公众森林防火安全意识。
7.6应急演练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辖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生态局组织制定和管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编,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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