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92155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 文 号: | 南府发〔2024〕28号 | 发布时间: | 2024-11-18 10:12 |
| 发布机构: | 南明区人民政府 | 是否有效: | |
| 内容概述: | |||
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9日第五次修改版本)、《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3号)以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应当符合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生态保护、文物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军事管制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严格控制的区域,严禁新增宅基地。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内,不得为原住民拆旧建新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二)“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6米,其他层层高不超过3.3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附属用房层数不超过1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三)联合审查原则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人民政府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建新拆旧原则
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新房建成30日内拆除全部旧房。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无偿将原有宅基地退回村级组织。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农村村民是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信息为基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为前提,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承担成员义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宅基地户的认定原则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婚后子女应与父母为一户;
(二)两个及以上子女家庭的,子女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申请分户,但至少有一个子女应与父母为一户;
(三)夫妻双方属于不同村级组织的,只能在夫妻一方所在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四)农村无子女户、适婚孤儿(女)户、寡(鳏)居户等其他应为一户的,除已实现住房兜底保障的以外,可视一户,由村级组织决定。
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确需申请住宅的,由村级组织决定。
各乡人民政府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统一标准,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件;
3.依法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4.在农村住宅通用图集中选中的设计图,或者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图;
5.异地新建住宅的,需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村级组织免费提供。
(二)村级审查
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将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理由、用地位置、面积、层高、利害关系人意见、村级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村村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农村村民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报送审批,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乡人民政府审批
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级组织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将审批情况书面告知报送材料的村级组织。
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乡人民政府的审批工作时限内。
(四)农用地转用及林地手续审批
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人民政府参照按批次用地方式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按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符合《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申请原则,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审批。
四、加强宅基地批后监管
(一)加强宅基地批后管理
乡人民政府要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房屋竣工后30日内,农村村民应提请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人民政府应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住宅建设风貌等要求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时整改后再行验收。
区级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指导,做好宅基地建房的建设管理和规划核实及不动产确权工作。
(二)探索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机制
乡、村应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农村村民、村级组织和社会力量依法多渠道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
腾退后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乡村的产业发展。
腾退后不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划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将宅基地进行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产业发展和村庄建设需要。
经村级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或受赠与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与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或赠与。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区级协调机制
成立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涉及宅基地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发现问题时,按照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分别处理。一般问题,按照“乡办吹哨部门报到”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解答;重大问题的,由属地乡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二)严格审查审批
属地乡承担属地审批责任,要整合资源、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宅基地户的认定原则。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审批指导及监管。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属地乡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宅基地申请审批材料归档留存、专柜存放。有条件的乡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四)严守工作纪律
各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强化资金保障
办理农用地转用、宅基地定位放线、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涉及宅基地各环节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对应职能部门报区级人民政府同意。
六、其余事项
本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区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宅基地审批工作按照《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小碧乡报双龙管委会,经双龙管委会研究同意,可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 南明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
2. 南明区农村宅基地申请行政复核流程
3.南明区宅基地审批各部门职责
4.贵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
5.贵阳市农村村民建房巡查记录表
6.贵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竣工规划核实意见表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南明区宅基地审批各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和流转,组织对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的统计调查;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林地、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审批适用区域,指导乡人民政府做好拟用地块的合规性和避让规定审查;监督指导乡人民政府按照委托要求规范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配合做好有关执法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印农村住宅通用图集,提供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咨询及技术指导,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标准,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会同乡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制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房进度等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及调整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核、宅基地定位放线、批后监管、住宅建设风貌引导、施工安全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联合审查机制,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施工安全等管理,建立宅基地档案。依法行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负责宅基地纠纷调处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林业、水务、民政、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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