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优化社会扶贫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 所属领域: | 农业农村 |
| 发文字号: | 筑农发〔2021〕4号 | 公布日期: | 2021-07-05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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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优化社会扶贫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高质量推动贵阳贵安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现将《贵阳贵安优化“社会扶贫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5日
贵阳贵安优化“社会扶贫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社会扶贫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及贵阳贵安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社会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在贵阳市慈善总会基金下设立“贵阳市社会扶贫专项基金”专门账户,通过全市在开展扶贫济困日和日常扶贫济困捐赠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专项用于扶贫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使用必须在有存量条件下开展实施,专项基金坚持专款专用、依法适用、公开公正、及时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专项基金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资金来源,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使用
(一)定向捐赠:按照捐赠方指定捐赠扶助点或捐赠扶助项目,按照指定捐赠意向使用。
(二)非定向捐赠:捐赠方无指定捐赠意向,由市乡村振兴局组织、指导各区(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按照基金使用要求开展申报工作,提出明确规定用途的使用工作方案,报市乡村振兴局审核,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非定向捐赠专项基金使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减少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在教育、住房保障、基本医疗、受灾、残疾等原因引发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在采取有关国家政策支持后(含保险赔付),生活仍然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申报户原则上是监测管理对象,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专项基金资助标准
(一)教育方面。当年有孩子在高中阶段在校的困难家庭,入校后以人为单位可以申请每个学期1000元/人,全年不超过2000元/人补助。
(二)医疗方面。对当年就医治疗等自付费用进行补助(以医保机构系统认定的符合药品使用要求),一次性补助自付费用的50%,最高补助10000元/人。
(三)住房改造方面。进行分类补助,以自建方式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在当年危房改造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按照一级4000元/户、二级3000元/户、三级2000元/户进行一次性补助。
(四)受灾方面。因突发意外事件,当年家庭资产因灾遭受损失(不含农副产品)和个人发生意外事故,损失达10000元-20000元,一次性补助5000元/户生活费用;损失达20000元以上,一次性补助10000元/户生活费用。
(五)残疾方面。当年因车祸、工伤等突发意外事件,新增出现残疾并办理残疾证的,一级残疾每人补助10000元,二级残疾每人补助8000元。
(六)主题项目方面。按照符合扶危济困宗旨为主题开展相关项目,可一事一议申报。
(七)其他方面:符合扶危济困宗旨,推动乡村振兴,提振困难群众士气的培训、教育、公益集体活动事项项目,由组织单位组织申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申报审核流程
第七条捐赠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贵阳市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开展申报工作,指导低收入农户进行申报。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乡(镇)有关职能部门、村开展申报工作,指导低收入农户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档。
1.低收入农户填写申报表(附件1);
2.召开村委会议研究,同意申报的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日;
3.公示无异议后,驻村工作队签字(有驻村工作队)、村委会盖章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盖章,汇总报区(市、县)乡村振兴部门审查。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乡(镇)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汇总,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以申请报告文件的方式直报贵阳市乡村振兴局。
(二)审查:区(市、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形成分类汇总表(附件3),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乡村振兴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文件。
(三)公示:市乡村振兴局汇总贵阳贵安申报表,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
(四)报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乡村振兴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以文件方式发贵阳市慈善总会、各区(市、县)乡村振兴局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基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党委会报告,年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报告。
(五)拨付:根据文件,由贵阳市慈善总会将专项基金拨付到扶助对象一卡通账号,贵阳市慈善总会凭银行进账单等依据做账,同时将拨付情况书面报送市乡村振兴局。
第八条扶危济困宗旨主题项目和其他公益项目申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公益组织开展服务低收入人口帮扶的项目以方案文件形式申报,审核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市乡村振兴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按程序拨付。
第九条申报时间:原则上按照每个季度申报的方式进行。对突发情况急需解决实际困难的可及时申请,专题解决。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市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乡村振兴局相关领导及处室组成,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市乡村振兴局主要领导任总干事长、分管乡村振兴业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领导任执行干事长、分管财务工作领导任秘书长,人员由财务审计处、法规处、人事处(机关党办)、社会扶贫处、扶贫项目处、扶贫规划统计处、扶贫技术服务中心等处室负责人组成,对申报基金进行研究确定。日常工作由社会扶贫处负责。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实行公示制度。专项基金项目审批前,需通过市级乡村振兴部门网站和当地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恶意套取、虚报冒领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致使捐赠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处分。对于违法违纪的,送交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乡村振兴局,有关具体事宜请与社会扶贫处联系,联系电话:87987081,邮箱:gysshfp@163.com。
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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